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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发布新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20 字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将能更好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分级负责 分类指导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科学编制 精准实施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要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预案要进行相应的评审论证、公布和备案。
  应急预案的实施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救援结束后,还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依法监管 违法处罚
  “办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法”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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